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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准则关于收入的确认条件?

一、大准则关于收入的确认条件?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在之前的的处理中,旧准则基本就是看见发票就入账确认没错了,也不用写太过,简单粗暴,适合整体水平能力不高的会计处理。

但是随着我们的经济不断的发展,收入的确认也是不断的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出台的收入确认准则也是更加符合经济业务的实质,只有在这种模式下,各大公司经过准确的会计计量确认,最后生成的财务报告才能更加准确合理反映当期公司的真实业绩,实现管理者责任,对管理层之外的预期使用者提供有效数据。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并承诺履行该合同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而在处理合同中的单项履约计量的时候还需要我们做以下处理:

一、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二、确定交易价格;

三、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四、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案例一、

A公司5月31日与客户B签订了一项合同,A为B修铁路,约定100万元为合同总价,从云南修到北京,在12月31日时候B将60万元汇款到A账户,同时铁路已经修到了郑州,按工作量法确认的已修路占总里程数的50%。剩下的部分预计明年的5月31日前完工。该合同满足了在某一时段内的履行条件。

【解析】A公司提供修路服务属于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了的履约义务,A公司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履约进度。则,该修路合同的履约进度为50%,应该确认的收入是50万元。

二、供热企业是按收到的收入确认收入还是按供热面积确认收入?

按供热面积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的金额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确认。没有收到的款项记入到应收账款科目。

三、跨年的租金收入应如何确认收入?

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可递延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对该事项,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租金收入,可递延确认收入  第二,可递延确认收入的条件包括两条:(一)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二)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第三,递延确认收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案例 某企业出租房屋,2010年6月25日签订合同,从7月1日生效。租期5年,每年付款一次,付款日期每年7月1日,年租金100万元,如何确定收入,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付款日期7月1日,应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满足租期是跨年度的,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该公司该项租金收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可递延确认的条件。因此,该租金收入可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2010年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该项租赁收入可确认50万元,另外50万元作为“递延收入”,待以后年度确认 可见跨期租金收入,一次性取得,仍应按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只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以按配比原则作递延处理。相反,如果企业7月1日没有取得租金收入。这时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四、专利产生的收入归属?

要看专利权人是谁。如果专利权人是“个人”,那么专利产生的价值属于个人财产。如果专利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那么专利权带来的收益则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属于个人财产。

在实践中,有些发明人是职务行为,虽然是专利发明的主体,但不是专利权人,自然也不可能是专利受益人。

五、企业收到的租金收入应该何时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六、托收承付确认收入的条件?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采用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应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七、债务的豁免怎么确认收入?

债务豁免常见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解决,债权人出于帮助债务人渡过财务困难和减少债务风险的目的,给予债务人一定债务的减免。

这种减免会带来债务豁免的收入或损失,债务人确认债务豁免收入,债权人确认债务豁免损失。

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六条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八、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一)收入的定义

收人,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二)收入的确认条件

收入在确认时除了应当符合收入定义外,还应当满足严格的确认条件。一般而言,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因此,收入的确认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三是经济利凎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

九、租金收入的会计确认时间?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实施条例第九条确立了权责发生制为收入、支出的基本原则,同时明确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了租金收入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是对第九条例外情形的列举.租金收入按采用近似于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实现,一方面由于租赁行为是持续性的行为,没有伴随所有权的转移,无法用所有权转移来判断收入的确认;另一方面体现了所得税法对契约精神和市场行为的尊重:租赁合同约定提前收款的,提前纳税,约定延后收款的,递延纳税.

十、交款提货确认收入的流程?

交款开具发票,根据付款记录和货物明细发货出库并开具出库单,财务根据发票,出库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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