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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评估资质要求?

一、地质灾害评估资质要求?

第一条、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二条、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三条  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五条  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第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一)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1.进行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二)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1.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一般建设项目建设。

除上述属于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三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质灾害评估哪个部门负责?

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符合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1)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2)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3)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三、地质灾害评估需要哪些证书?

一般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证书的单位均可进行评估。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丙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

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 (1)、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 (1)、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 (1)、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 (1)、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五、地质灾害评估是属于什么单位?

最早的时候地质灾害评估都是事业单位,一般都是当地搞区域地质调查的单位、省国土厅下属单位,原先的资质都是在国土资源部申请的,后来单位多了,乙级、丙级资质可以在各省申请,现在单位性质也多元化了,事业性质的、企业性质的都有。一般咨询当地国土部门就能知道。

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地灾防治领域国家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近日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正式发布,将干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由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牵头,北京中地华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北京市地质研究所等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编制而成,主编人员为殷跃平、颜宇森、高姣姣等。

该规范吸收了数十年来全国建设工程或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践经验,以及国内外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规范内容主要涵盖了地质灾害调查及危险性现状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及成果提交的内容、方法、要求和程序等,增加了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估指标、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表、地质灾害评估调查表的有关要求。

该规范正式实施后,各地建设项目或规划区的各级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严格遵照规范规定开展,从而使各类建设项目或规划区的工程选址更加合理,从源头上控制、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有效提高现有各类建设项目或规划区评估工作的质量,提升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预防和减轻由于不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所带来的环境地质问题。符合规范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还可为政府部门或各类建设单位提供服务,满足公众和科学研究对规划用地灾害情况、土地适宜性等信息的需求,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七、地质灾害评估费用取费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依据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源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实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注:地区系数为1.4的地区有:上海、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地区系数为1.2的地区有:海南、山东、北京、天津、湖南、湖北(不含恩寺地区)、河南;西南地区(含湖北恩寺地区)、西北地区、东北三省和上述没列省市地区系数为1.0。  注:报告评审费为:一级评估2.0万;二级评估1.5万;三级评估1.0万。

八、地勘与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别?

地勘指的是地质勘探,是指用钻井等手段对地质情况进行勘探调查,以查明地上地下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等等。

而地质灾害评估指的是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对受灾害地区的地质情况以及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价与预估。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九、地质灾害评估是否需要立项审批?

要看是哪一种地质灾害评估。

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需要立项审批,已有地质灾害的地评估一般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立项报批。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程序一般是: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手续时,根据政府部门的需要,找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三级评估由评估单位组织经家评审,一级和二级评估由省、区、市专门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修改后由评估单位或建设单位拿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级和二级评估在省级,三级评估在地/市级)备案即可。

十、地质灾害灾情评估根据范围划分?

跨地区的大面积的地质灾害灾情评估,评估范围为一个省或几个省千米以上;区域评估的目的是对区域性地质灾害的破环损失或乃至全国,面积一般在几万平方风险水平进行评价,从而为宏观减灾决策和区域经济规划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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