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责任的性质?
刑事责任主要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1)强制性。刑事责任是国家强制犯罪人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
(2)专属性。刑事责任只能够对犯罪个人和犯罪单位适用,具有专属性,不能转移,不可替代。
(3)严厉性。刑事责任在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否定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
(4)联系性。刑事责任体现了犯罪者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关系。刑事责任的施加者是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犯罪人。
所谓的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谴责。
二、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
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间因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或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刑事责任则是因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在处理民事责任时,适用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典》、《民法典》、《民法典》等。
在处理刑事责任时,则适用《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等。
3、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
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为接受刑事处罚。
4、追究责任的形式不同:
民事责任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再由法院判决。
刑事责任则主要由国家司法机关予以立案侦查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指定情形的,也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刑事责任是因为犯罪行为而产生的,但有些时候,虽然有实施犯罪行为,但并没有达到国家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就不会负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只能是由犯罪的个人或者单位承担,不能转移给他人,也不允许由他人代替受罚。
二、刑法14-16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14-16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14-16条规定了个人在犯罪行为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条款确保了公平和正义,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根据刑法14-16条,任何犯罪行为都需要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条款包括了犯罪的定义、犯罪行为的主体、以及犯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14条
根据刑法14条,个人在犯罪行为中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素: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的客观行为。犯罪的主观故意指个人有意实施犯罪行为,并对其后果负责。而犯罪的客观行为则指实际的、物质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故意伤害等。
此外,14条还规定了犯罪行为的责任能力。在一般情况下,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认定为无犯罪责任能力,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则被认定为有限刑事责任能力。而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则被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15条
刑法15条主要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这条规定,犯罪的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确保法律的公平和威慑力。刑法15条还规定了各种刑罚类型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根据刑法15条,刑罚类型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直接对犯罪行为进行的处罚,例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是对犯罪人员在主刑刑期之外的其他权益进行约束或剥夺,例如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此外,15条还规定了对于犯罪行为的累犯和前科的处理。犯罪人员如果属于累犯或者有前科,其刑期会相应增加。
刑法16条
刑法16条主要规定了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量刑的目的是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犯罪人员进行公正的刑罚确定。
根据刑法16条,量刑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 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 犯罪人员的主观恶性
- 犯罪人员的社会危险性
- 犯罪人员的责任能力
- 犯罪人员的犯罪动机和情节
量刑标准根据以上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并根据刑法相关的规定确定刑罚的种类和刑期。
刑法14-16条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性
刑法14-16条的存在和实施,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民的合法权益。这些条款明确了犯罪行为的主体、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要素,从而确保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判定的准确性。
同时,刑法14-16条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保证了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能够得到相应的承担和制裁。这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民的生活安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总之,刑法14-16条作为犯罪行为的核心规定,对确定和实施法律责任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明确犯罪的界定、主体和法律责任,保障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三、刑法 民法责任原则的划分?
1、产生的原因不同。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间因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或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刑事责任则是因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在处理民事责任时,适用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典》、《民法典》、《民法典》等。在处理刑事责任时,则适用《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等。
3、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为接受刑事处罚。
4、追究责任的形式不同。民事责任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再由法院判决。刑事责任则主要由国家司法机关予以立案侦查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指定情形的,也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四、刑法责任制的性质?
刑法责任制的法律性质,亦即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宪法之下有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的部门法律。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五、刑法安全责任主要内容?
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刑法过失责任的法律特点?
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过失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
其特点有:
(1)在认识因素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
(2)在意志因素上,表现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状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3)在主观恶性上,过失犯罪远小于故意犯罪。
七、2021刑法新规刑事责任年龄?
罪行法律规定的刑法年龄是年满12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什么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 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 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 理的;
(四)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
九、刑法修正案刑事责任年龄?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针对此次刑责年龄下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封面新闻,在《看法》栏目中邀请四川省高院刑三庭四级高级法官陈进科对该法条进行了解读。
法官解读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刑责年龄下调至12周岁
陈进科介绍,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该条规定,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公民负刑事责任的罪名仅限定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这两种罪名,且在行为手段、行为结果方面,仅限于“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根据该条规定,公民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由以前14周岁下放到了12周岁。在以前,若一个公民犯罪行为发生时未满14周岁,无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何种罪名,其均不承担刑事责任,最后无非是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及社会组织予以说服管教。
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只要公民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年满12周岁,同时其行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要求,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就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刑事责任年龄已经下调到12周岁。
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的低龄化
让“降龄”提上议程
陈进科认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立法调整,契合的平安中国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远景目标,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体现。
“打开网络,我们可以看到,在近期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暴力程度、行为后果,无不让人触目惊心。”陈进科说,12到14周岁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从年龄上看,基本上都在初中阶段,这个阶段的孩子正值青春期,人生观、世界观还未完全成型,辨别是非的能力欠佳。从身体情况看,这一年龄段的儿童在身体上已经趋于半成熟的状态,部分少年在这一阶段在身高、体重,乃至体力上甚至会超过部分成年人,迫切需要法律的行为引导。
陈进科认为,现在的青少年逐渐趋向于早熟,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决定了与上世纪80-90年代相比,现在青少年无论是生理发育还是心理发展起点都会更高,发育的速度也更快。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的低龄化,不得不让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个话题提上议程。
此次调整是回应社会的现实需求
同时填补未成年犯罪预防薄弱点
陈进科说,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个别性的调整,正是在应对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的基础上做出的应对,同时,也填补了未成年犯罪预防薄弱点。在对年龄下调的同时,也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降龄,其根本的着眼点还是在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事前的预防,永远好过事后的惩治。虽然该条规定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但依据该条规定,认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公民承担刑事责任是有罪名和核准的前提条件作为限定。”
他还表示,此次立法调整不仅仅是针对未成人,同时也是对家庭和学校应该更加注重儿童的法制的提示。“可以预见,作为关系少年儿童成长的家长、教师及学校,会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意识的培养,有助于降低青少年犯罪概率,进而减少校园霸凌事件,给未成年人带来更加安全的校园环境。”陈进科说。
需经最高检核准追诉
充分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方针
陈进科认为,刑法第十一修正案将追诉12到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准权仅赋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味着只要是涉及追诉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公民的刑事责任的,均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该条规定充分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方针,反映了国家在修改刑法刑事责任年龄时的高度重视的态度。”
陈进科说,该条限制一是明确追诉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公民的刑事责任具有严格的审核条件,体现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随意之举,而是国家在针对该年龄段未成年人如何保护其正当的合法权益及人身权利的慎重考量之后,所做出的制度设计。
二是将追诉权限定在国家最高检察机关,要求其审慎行使追诉权,能够更好地兼顾刑法,和保障该年龄段公民的人身权利两个,体现了威慑与保护并重的刑事策略。备而不用,才能更好地实现保护的目的。
三是体现了矫治为主的方针。对最高检没有核准追诉的或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这些“问题少年”,国家也不是放任放置在社会上不理,在必要时也要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十、刑法年龄负刑事责任的划分?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减轻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这是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表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里的收容教养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种保安处分措施。
4、完全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年满16周岁,是有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