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法法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婚姻法法条?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三、民诉法法条?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xx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四、证据法法条?
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目前,在中国,有关证据的法律散见于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司法解释中,中国的司法界曾尝试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但至今仍未成功。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是否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议。
基本信息
中文名证据法概念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原则理论法律化的"认识法"
定义
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证据法是当事人主义国家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时,解决一定的认定行为准则和事实认定标准问题及诉讼风险分担的法律。
广义的证据法是有关证据收集、制作、保全、提交以及运用的法规的总和。
原则理论
证据法本质上是一个法律化的“认识法”,其基础是经验,基本方法是盖然性的。因此,任何证据法都不可能是天然的事实查证保证法。
基本原则
证据法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遵守法制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证据为本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公平诚信原则,
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理论基础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三点:
认识论——物质论,反映论,可知论
方法论——信息论,系统论,概率论
价值论——外部平衡,内部平衡。外部平衡包括: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率,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内部平衡包括: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案件真相与解决纠纷,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五、专利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的法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等。
六、法硕宪法法条哪些重点
大家好,欢迎阅读我的博客!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关于法硕宪法法条的重点内容。
什么是法硕宪法法条?
法硕宪法法条是指法学硕士研究生在学习宪法这门学科时需要重点掌握的相关法条和条文。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对国家政治制度、政府组织、公民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因此在法学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法硕宪法法条的重点
在学习法硕宪法法条时,有一些重点内容需要特别关注:
- 宪法总纲:宪法总纲是宪法的核心部分,它包含了国家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组成及职权等内容。法硕学生需要深入研究宪法总纲的各个要点,理解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
- 宪法基本原则:宪法中的基本原则是对国家制度和社会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原则。例如,国家的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依法治国、平等保护等,都是法硕学生需要重点掌握和理解的内容。
- 宪法的人权保障: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法硕学生需要深入了解宪法中关于人权的规定,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 国家机构和职权: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和职权划分。法硕学生需要研究宪法中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的规定,理解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
- 宪法修正与解释:宪法修正和解释是宪法的重要问题。法硕学生需要掌握宪法修正的程序和规定,同时了解宪法解释的方式和权威。
如何学习法硕宪法法条?
对于法硕学生来说,掌握宪法法条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建议:
- 系统学习课本:法硕学生可以选择一本优秀的宪法学教材,系统地学习其中的法条和条文。通过读课本,法硕学生可以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内容和相关案例。
- 阅读经典案例:通过阅读宪法相关的经典案例,法硕学生可以深入了解法条的实际应用和司法解释。案例分析有助于法硕学生更好地理解宪法法条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 参加研讨班和讲座:法硕学生可以参加宪法法条相关的研讨班和讲座,听取专家的讲解和观点。通过与专业人士交流,法硕学生可以增强对宪法法条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 刷题和模拟考试:法硕学生可以刷宪法相关的习题,进行模拟考试。通过刷题和模拟考试,法硕学生可以提升对法条的记忆和理解,同时培养思维的逻辑性。
宪法法条对法硕学生的意义
学习宪法法条对于法硕学生具有以下意义:
- 培养法律素养: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学习宪法法条有助于培养法硕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宪法法条的学习可以提高法硕学生对法律的敏感度和判断力。
- 拓宽研究视野:宪法是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一,掌握宪法法条可以帮助法硕学生拓宽研究视野,提高学术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 提升就业竞争力:掌握宪法法条可以增加法硕学生在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试等法律职业考试中的竞争力。宪法是这些考试的重要内容,熟悉相关法条对于获得优异的成绩至关重要。
- 加强法学研究能力:学习宪法法条可以帮助法硕学生提高法学研究能力,培养独立思考和理论分析的能力。宪法法条的学习有助于提高法硕学生的学术造诣。
总而言之,掌握法硕宪法法条对于法学研究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通过系统学习和深入研究宪法法条,法硕学生可以提升自己的法学素养、拓宽研究领域、增强就业竞争力,同时也为将来的法律事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七、法考法条检索技巧?
法考法条检索是法律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以下是一些法条检索技巧:
确定关键词:在进行法条检索时,首先要确定与问题相关的关键词。通常情况下,问题本身已经提供了关键词,你可以从问题中提取关键词,并对这些关键词进行检索。
使用多个关键词:在进行法条检索时,使用多个关键词可以提高搜索的准确性。你可以使用多个关键词进行联合检索,以便找到更精确的结果。
使用通配符:在进行法条检索时,使用通配符可以扩展检索的范围。例如,使用“*”代替一个或多个字符,使用“?”代替一个字符,可以扩展检索的范围。
限制检索范围:在进行法条检索时,可以限制检索的范围,以便更快地找到相关的法条。例如,可以指定检索的法律条文、条目、章节等。
使用专业的法律检索工具:在进行法条检索时,可以使用专业的法律检索工具,如“法律智慧云”、“知网”等,以便更快地找到相关的法条。
总之,进行法条检索时,需要认真阅读题目,确定关键词,使用多个关键词进行联合检索,使用通配符扩展检索范围,限制检索范围,或者使用专业的法律检索工具,以便更快地找到相关的法条。
八、保险法法条分析?
1/人身保险,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需注 意的是,保单生效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发生事故时,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比较复杂,简单说,第一类: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第二类: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雇主;各类专业人员(主要是责任险)需注意的是: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海运除外).
九、国际法法条全文?
回答如下:国际法是由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和协定所组成的,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国际法法条:
1.《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基本文件,其中包括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原则、联合国会员国的义务和权利、联合国的组织结构和工作等内容。
2.《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是一系列有关战争法的国际协定,包括《日内瓦公约》、《日内瓦附加议定书》等。这些协定规定了国际武装冲突中的人道主义法律原则,保护了战争中的非战斗人员和受伤者。
3.《联合国人权宣言》
《联合国人权宣言》是一份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文件,规定了所有人类享有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平等待遇、不受酷刑和残酷惩罚等。
4.《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该法院负责审判侵犯人类罪、战争罪和种族灭绝罪等最严重的国际犯罪。
5.《巴黎协定》
《巴黎协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一部分,旨在控制全球气温上升,并将全球变暖控制在2℃以下。
以上是一些重要的国际法法条,但并不是全部。国际法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合作的不断深化,国际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十、环境资源法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具体的法律法规:
一、环境保护方面: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二、资源保护方面: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线保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