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程序正义与法律发展主要研究内容?
法律程序必须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安全,可以促进法律发展的研究。
二、人工智能的法律适用?
2019年,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CEPEJ)发布了《关于在司法系统及司法环境中使用人工智能的欧洲道德宪章》,为这类人工智能提出了分类标准,并提出了一些警告。该道德宪章预示着对市场一些产品的禁止,或者说至少是对一些产品的强烈反对。特别是针对如北美市场上LexMachina(法律机器)这样可以针对单个法官或律师进行剖析的工具。
该道德宪章为法学界使用和发展人工智能提供了可能最为完整和具体的分析基础。经过详细的研究,它指出了人工智能工具需要遵循的五项原则(即从设计阶段就尊重基本权利、非歧视原则、质量和安全原则,与可解释性相关的透明、公正和公平原则,以及“用户控制”原则),并挑选出哪些是需要鼓励的工具,哪些是使用起来需要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工具,以及哪些是需要监督而不使其造成风险和混乱的工具。
我们将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分类来探讨各种人工智能在服务司法上的应用或论证其服务司法的可行性。另外,考虑到《关于司法系统及司法环境中使用人工智能的欧洲道德宪章》,总而言之,欧洲做法是将一些类别的工具认定为是需要支持的(即道德上的支持,故需要将投资集中在这些类型上),并在发展人工智能使其服务司法的整体项目中予以考虑。这些工具的类别是:
判例法检索增强工具:(1)在自然语言处理领域运用机器学习技术,通过链接多样化的来源(如宪法和国际公约、法条、判例法和法律原理)来补充当前关键词搜索和全文搜索的选项。(2)通过数据可视化技术来展示搜索的各种结果。
获取法律信息的工具:主要是指针对专业知识方面的法律信息的获取。在这个方面,无论是处理可能的民事责任方面,还是针对提供技术解决方案或是提供专业性辅助上,这类工具的应用都十分娴熟。其中主要的例子是聊天机器人,它便是为了方便使用自然语言访问各种现有的信息资源而创建的。类似的,网络文件模板(如法院申请、租约等)也被认为是合乎伦理且具有战略作用的工具。
而一些创新性工具可以归入这一项:比如运用自然语言来方便访问现有信息资源的聊天机器人、文件模板、法院申请、租约协议等。奇怪的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拟议法规非常关注其中的一些内容,其制定了关于人工智能的统一规则(人工智能法),并修订了一些欧盟立法法案(SWD(2021) 85 final)(社会福利署(2021年)85终稿)。比如,其中一些法案的规定提高了聊天机器人的透明度。
这类工具强有力地对法律知识进行了去中介化处理,其目的是大规模地获取基本可操作的法律知识或者是向该领域的专业人士提供帮助。这便开辟了两个非常有趣的场景。即如果这类工具为作为专业人士的现存客户有效整合了几种服务,那么可以期待的是,这类工具能够进入由普通公众组成的、更为广阔的市场。
三、人工智能研究的目标与策略是什么?
可分为两个阶段:(1)近期目标:近期目标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如何是计算机去做那些过去只有靠人的智力才能完成的工作。主要研究依赖于现有的计算机去模拟人类某些智力行为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2)远期目标:探讨智能的基本机理,研究如何利用自动机去模拟人的某些思维过程和智能行为,甚至做的比人还要好。
九个最终目标(从研究内容出发):理解人类的认识、有效的自动化、有效的智能拓展、超人的智力、通用问题求解、连贯性交谈、自治、学习、储存信息。
四、会计与法律专业研究生就业前景?
会计与法律专业研究生是两个不同的专业,会计专业是以核算为基础,无论是在各个领域,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是企事业单位,还是大型企业都离不开会计的核算,法律专业同样也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我们国家的法治社会中,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无论在各个领域都离不了法律专业毕业的研究生,因此,无论是会计专业或者是法律专业毕业的研究生,都是非常好就业的就业前景是非常乐观的
五、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生是啥?
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生是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
六、人工智能法律定义详解?
人工智能的定义可以分为两部分,即“人工”和“智能”。“人工”比较好理解,争议性也不大。有时我们会要考虑什么是人力所能及制造的,或者人自身的智能程度有没有高到可以创造人工智能的地步,等等。但总的来说,“人工系统”就是通常意义下的人工系统。
关于什么是“智能”,就问题多多了。这涉及到其它诸如意识(CONSCIOUSNESS)、自我(SELF)、思维(MIND)(包括无意识的思维(UNCONSCIOUS_MIND))等等问题。人唯一了解的智能是人本身的智能,这是普遍认同的观点。但是我们对我们自身智能的理解都非常有限,对构成人的智能的必要元素也了解有限,所以就很难定义什么是“人工”制造的“智能”了。因此人工智能的研究往往涉及对人的智能本身的研究。其它关于动物或其它人造系统的智能也普遍被认为是人工智能相关的研究课题。
人工智能在计算机领域内,得到了愈加广泛的重视。并在机器人,经济政治决策,控制系统,仿真系统中得到应用。
尼尔逊教授对人工智能下了这样一个定义:“人工智能是关于知识的学科――怎样表示知识以及怎样获得知识并使用知识的科学。”而另一个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温斯顿教授认为:“人工智能就是研究如何使计算机去做过去只有人才能做的智能工作。”这些说法反映了人工智能学科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内容。即人工智能是研究人类智能活动的规律,构造具有一定智能的人工系统,研究如何让计算机去完成以往需要人的智力才能胜任的工作,也就是研究如何应用计算机的软硬件来模拟人类某些智能行为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
人工智能是计算机学科的一个分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被称为世界三大尖端技术之一(空间技术、能源技术、人工智能)。也被认为是二十一世纪三大尖端技术(基因工程、纳米科学、人工智能)之一。这是因为近三十年来它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在很多学科领域都获得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人工智能已逐步成为一个独立的分支,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已自成一个系统
七、什么是法律人工智能?
说的是标普007吗?这个真称得上是人工智能,通过大数据,对每个案件科学匹配律师。
八、人工智能的法律背景?
首先,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涉及到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增多。这些问题包括隐私保护、知识产权、责任追究等。
其次,各国都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例如,欧盟于2018年颁布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其中包含了对人工智能处理个人数据的规定。此外,一些国家也在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应对人工智能的挑战和风险。总的来说,人工智能的法律背景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领域,需要不断关注和研究。
九、法律方法研究内容?
就我国的法律方法论研究而言,可以说大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萌芽到发展,从少数学者关注到形成研究群体,从单学科涉及到多学科共研,从主要译介西方研究成果到有意识关注中国问题的发展历程,但很难说我国的法律方法论研究已取得长足的发展。
这是因为我们的法律方法论研究理论多于实践;多数论题大都是学者在自说自话;面向实践的法律方法论研究甚至还没有真正开始;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还没有释清……《法律方法:基础理论研究》是我们对法律方法论一些基本问题的研究总结。
十、人工智能的法律性质?
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仍然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当前并不能够制定出关于人工智能的完整的法律制度。
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需要和具体的领域结合起来,在每一个细分领域里,存在着不同的规制方法、进路和手段。当务之急是修改现有的法律,使得它能够兼容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在具体领域和场景中的应用。
法律一般不对实践中没有定型的经验、社会中没有成熟的关系进行调整。就人工智能发展的阶段而言,一般认为存在着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三个阶段。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仍然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因此当前并不能够制定出关于人工智能的完整的法律制度。
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需要和具体的领域结合起来,在每一个细分领域里,存在着不同的规制方法、进路和手段。电子商务将互联网的技术运用于商业领域,政府监管的重要目的在于促进竞争和反垄断,保护消费者权利,维护市场秩序。人工智能广泛运用于医疗领域,相关数据往往属于个人敏感数据,政府在设计监管模式的时候,必然采取高准入、严许可的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