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解雇吗?
根据你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雇员工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女职工保护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工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三、证人保护制度?
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虽然都规定了举报人、证人举报和作证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也有相关的文件涉及保护举报人、证人的权利。
但是我国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多是宣示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
比如,由于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使证人的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由于没有做好严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证人的姓名、身份,使证人受到歧视;由于没有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因作证而影响工作和人事关系;由于证人未能享有客观作证的条件,使证人在作证时受到各方面的干扰等等。
但最关键的问题是,我们没有单一的证人保护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计划和经费。
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除了这些单独的立法以外,很多国家的诉讼法,都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除了这些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之外,很多国家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还有很多国家,比如美国、澳大利亚,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四、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十四五”医疗装备产业发展规划》于近日出台,12月28日,红星资本局从工信部获悉,《规划》提到完善医疗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强化涉及国家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医疗大数据保护。
会上,相关负责人提到,将加快提升攻击防护、漏洞挖掘、态势感知等安全产品和解决方案的研发能力,为医疗装备远程运维、医疗装备健康管理、医疗互联网、互联网+医疗健康、远程诊疗等的发展,筑牢风险防范的屏障和堤坝。
此外,还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产品质量管控,积极研制和应用医疗装备专用密码技术,提升医疗装备产品防攻击、防篡改的能力。
针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规划》明确要大力发展适用于老年人需求的保健康复、智能辅助等医疗装备;发展居家社区级新型医疗装备。
五、保护制度名词解释?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制度。
我国除历次宪法中对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都有规定外,还颁布了大量的劳动保护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国务院1956年发布的“三大规程”;1982年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督条例》;1988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劳动部、国家教委、农业部、国家工商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等等。劳动保护的具体制度有: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制度;劳动安全与卫生制度;严禁使用童工的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等等。
为了保证上述制度的贯彻执行,在劳动管理方面也制定一些具体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察制度;伤亡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劳动保护监察制度等等。
六、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
个人财产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需要特殊保护。同时,个人金融信息不应仅限于财产信息,还应当包括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特征的为使用金融业务所必须的个人信息,例如身份证信息等。2019年4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将《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办法》)列入制定计划之中,是中国金融领域落实《网络安全法》确立的网络信息安全和网络运行安全两大制度的最高位阶部门规章。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可以对标《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2019年6月21日)(《标准》)中的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号、鉴别信息(口令)、存款信息(包括资金数量、支付收款记录等)、房产信息、信贷记录、征信信息、交易和消费记录、流水记录等,以及虚拟货币、虚拟交易、游戏类兑换码等虚拟财产信息。
个人财产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需要特殊保护。同时,个人金融信息不应仅限于财产信息,还应当包括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特征的为使用金融业务所必须的个人信息,例如身份证信息等。
七、产权保护制度的原则?
一是“归属清晰”,新时代产权保护制度中将狭义的所有权归属,拓展至广义所有权中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并由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丰富并明确产权保护的对象有利于规范产权保护的流程和减少经济主体合作时的机会主义行为,夯实被保护对象的定义为监督执法提供了便利,也顺应了新时期经济发展的特征。
二是“权责明确”,即产权具体实现过程中各相关主体权利到位、责任落实。产权是权责利的统一,各种具体产权都包括权责和利益两个方面:权责规定了产权主体的权能和职能,利益规定了产权主体的收益,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三是“保护严格”,即依法严格保护各种产权主体的资产不受侵犯,产权关系需要通过法律使其制度化,建立具有强制力的约束规则。各种性质、各种形式的产权一律受法律严格保护。民营企业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代表,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愈发显著,要更加重视对私有产权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产权的严格保护,杜绝公有制经济主体对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的侵占,保证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发展活力。
四是“流转顺畅”,体现产权的交易性或流通性,即各种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有偿转让或流转上要保持顺畅性和自由性,这是市场经济运行中资源配置和收益分配的方式,也是市场要素自由流动、有效运营的基础。
五是“保护公平”,公平的含义从过去的权利对等、权责对等逐渐丰富,如重视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力度、保障产权获取收益机会的公平对等、不同对象保护力度对等等,这些新的特征及内涵都在丰富公平含义的同时,把公平提到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位置,这对激发民营经济主体活力大有裨益。
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没有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其智力成果。
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起到激励创新,保护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促进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作用。它是一种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一种激励和保护机制
九、财产保护制度是什么?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现行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不再局限或偏重于对公民的合法收人、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的产权维护,而是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置于同等位置。
十、什么是国际保护制度?
国际保护制度是指在国际社会中,针对不同领域,如知识产权、人权、环境保护等,制定的一系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和机制,以保障各国的利益和维护国际秩序。
这些制度通常由国际组织或国际社会共同制定和执行,以确保各国在特定领域的权益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