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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商丘的历史地位探析?

一、汉代商丘的历史地位探析?

  汉代商丘地区纵跨兖州刺史部、豫州刺史部,西汉时分属梁国、山阳郡、陈留郡、淮阳国和沛郡,现在的商丘市区、虞城在梁国,民权在山阳郡,睢县、宁陵在陈留郡,柘城在淮阳国,夏邑、永城在沛郡;

  东汉时分属梁国、陈留郡、陈国和沛国,现在的商丘市区、宁陵、虞城、夏邑都在梁国,民权、睢县在陈留郡,柘城在陈留国,永城在沛国(具体可参见谭其骧编著的《中国历史地图集》第2册,地图出版社1982年版19-20和44-45页)。

  由于行政区划的分割,虽然不能看作是一个统一完整的区域,但是汉代商丘地区南接荆州、扬州,北联并州、冀州,东依青州、徐州,西靠司隶校尉部,是连接东西南北的交通要道。这种四通八达的交通让汉代商丘地区,特别是主体部分——梁国成了汉帝国东部地区的心腹地带。

二、人工智能下智能教学发展探析?

人工智能的发展和普及影响着各个领域,人工智能与教育的融合势不可挡。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开发融合信息技术的新型教学模式。

人工智能与教育的融合必然会改变当前的教育,包括课堂形式、教学方法等方面,首先是教师的改变。教师角色是人工智能与教育深度融合的基础,将形成新的教育生态。

三、上诉主体及地位?

上诉主体,又称上诉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但由于上述主体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刑事诉讼法对他们的上诉权限作了不同的规定。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被告人、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处于被告与原告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他们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法律赋予他们独立的上诉权。只要他们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就引起第二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3款还特别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法定代理人作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者,法律也赋予了他们独立的上诉权。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诉。这就是说,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允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提出上谣,是让他们帮助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是否上诉,应由被告人自己决定。如果被告人不同意上诉,其辩护人或近亲属就无权提起上诉。对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应当以被告人为上诉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2款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上诉的内容,只限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对刑事判决、裁定部分无权提出上诉,且不影响刑事判决、裁定在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和执行。

四、上诉主体及其地位?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五、人工智能下智能辅助教学发展探析?

在人工智能的驱动下,智能辅助教学正在不断发展,以下是对其发展的探析:

人工智能技术正在被广泛应用在教育领域,比如虚拟现实(VR)和增强现实(AR)技术的运用,可以帮助创造更为真实和生动的学习环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人工智能的应用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教学效果,通过智能化的教学系统,可以针对学生的个性化需求进行精准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也使得在线教育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目前我国在线教育用户规模已达到2.53亿,其中移动学习用户规模达到2.29亿,增长速度领先全球。在线教育的高速增长也进一步推动了教育信息化和现代化的步伐。

在全球范围内,人工智能教育已经成为教育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各国学者和教育工作者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相关研究,并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这些研究成果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智能辅助教学的潜力和挑战,也有助于推动该领域的持续发展。

然而,人工智能辅助教学的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技术成本高,普及率低;应用范围受限制;大范围应用还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等。未来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以实现更好的教育效果和更高的教育质量。

总的来说,人工智能下的智能辅助教学正在不断发展,它以其独特的优势和潜力,为我们的教育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需要积极面对和解决这些挑战,以实现智能辅助教学的广泛应用,从而推动教育的现代化和信息化发展。

六、国民经济主体地位?

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公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由社会主义的性质以及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决定的。①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是同社会发展的方向相一致的。②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只有依靠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的力量,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充分利用经济手段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沿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③公有制经济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拥有现代化的物质技术力量,控制生产和流通。④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满足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劳动人民经济上、政治上的主人翁地位和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不可缺少的物质保证。

七、商主体的分类?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它既关系到商法的调整范围和法律的适用,又关系到商主体的专门保护和商法的价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因此,商主体法定成为了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即对商主体的表现形式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为依据。

  在商法典创制的时代,商主体的分类主要是从经营活动的种类和法律表现状态的角度考虑的。20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一系列商事特别法的颁布,投资状态成为商人分类的另一重要基础。商人类型的发展变化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状态,同时体现了商人这一特定的商事组织体的不断成熟。 在当代各国商法中,商主体表现为多种形式,不同国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论,常常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商主体予以分类。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多种分类:

  1、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态等形式状况,商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2、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商主体可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或称必然商人、应登记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3、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分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

  4、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主体又可分为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5、依照经营种类,商主体可分为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租赁商、运输仓储商、餐旅服务商、金融证券商、保险商、代理商、行纪商、居间商、信托商等等。

  6、依照商主体资产的权利状态,还有学者将商主体分为个体经营者、企业、商业使用人等等。 在我国,商主体的种类没有以商法典的形式作出明确划分。可以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主体颇多,它主要表现在民法、企业法、涉外企业法、工商登记法规以及税法等等之中。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商主体主要表现为商法人、商个人、商合伙人、商中间人、商辅助人等

八、发挥学生主体地位的名言?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走正直诚实的生活道路,必定会有一个问心无愧的归宿。

我们知道的东西是有限的,我们不知道的东西则是无穷的。

学,就像一只钻头,去开掘知识的深井。问,就像一把钥匙,去启开疑团的大门。

不读书的人,思想就会停止。

九、中国的主体地位是什么?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社会变革的推动者,是我们国家的主人。人民的衷心拥护和支持,人民主人翁精神的充分发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然取得胜利的不竭动力。要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与人民群众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坚信人民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都要聚焦于、服务于、满足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党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将进一步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将进一步健全基层民主制度,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将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权力行使的过程成为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取得的辉煌成就,都是全国各族人民辛勤劳动、共同创造的结果。新的征程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更加需要全体人民积极投身这一宏伟壮丽的事业。

十、具备行政主体地位的条件?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这一术语,并不存在于现行的任何一个法律文本当中,但却是行政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从对它的界定看,其包括如下构成要件:

  1、享有并行使公共行政权力

  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以及一定组织通过其成员(自然人)从事着各种各样的活动。必须在法律意义上给予这些活动以适当的分类、定性,才能决定适用不同的规则。以法律主体为参考对象,是其中的一种分类、定性方法。一般而言,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分别适用行政法规则和民法规则,他们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前者享有并行使公共行政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往往在权力者和权力行使对象之间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而且,由于行政组织亦有可能从事民事活动,如购买办公设备,所以,以是否享有和行使公共行政权力作为标准,也可以界分作为民事主体的行政组织和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组织。

  2、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凡属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从而能够成为权利义务主体的人,即具有权利能力。享有权利能力的首先是自然人。但是,法律也可以将权利能力赋予自然人的联合体或者其他组织。能够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即意味着行政主体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完全的权利能力和地位。

  科层制的行政组织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采取层级和网状的结构,从中央到地方、从机关到每个具体的机构、从首长到最低职位的公务员,层层完成行政管理的职务。层级和网状结构是由行政管理任务的庞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只有把这些管理任务具体分解为若干个简单的任务,由每一个公职人员担任其中一个小范围内的活动,并且按照上下级的服从关系以及同一层级的分工合作关系,逐级融合成大规模的复杂活动,行政管理才可以得到有效的完成。

  实践中,处于科层制中的每一个公务员、机构、机关都可能从外观表现上看从事着行政管理性质的活动。行政主体概念的存在,就是旨在从这样的一个层级、网状结构中,剥离出那些具有独立、完全权利能力的组织,使其对外可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地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之责任。

  3、在形式上是一定的组织

  行政管理的相对一方多数情形下都是面对行使权力的具体个人,即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其实施公共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之工作人员,或者接受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之工作人员,或者直接接受委托从事管理行为的个人。

  但是,这些个人行使公共行政权力有两种基本情况:其一,个人具有公务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身份;其二,个人具有接受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的工作人员身份,或者直接接受委托的身份。无论哪种情况,个人都不具有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管理权力的独立地位。在前一种情况中,个人都是以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名义作出管理决定,其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承担;在后一种情况中,个人都是以委托者的名义作出管理决定,其法律后果由委托者承担。因此,在行政法上,行政主体必然是一定的组织,而排斥任何个人。

  此外,行政主体是具有独立行政管理权利能力的一定组织,其并不限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和熟悉的行政机关,而且包括某些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非政府组织,即并不在行政机关系列之中、但却同样可以自己名义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社会组织。可见,行政主体概念之内涵,要大于行政机关概念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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