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观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民事主体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本标准。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客观归责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领域或行业内,只要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则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可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主观归责原则?
首先,确立主观归责原则是落实宪法上人的尊严条款与人权保障原则的必然要求。责任主义首先在刑事制裁中得到确立。基于责任主义的极度重要性,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把责任原则视为超越于刑法基本原则之上的宪法原理:“对刑法上的不法行为的刑罚以及对其他不法行为的类似刑罚的制裁等一切刑罚均以存在责任为前提的原则,具有宪法的价值。”
刑法中责任主义的根基在于尊重个人作为道德主体和法律主体的地位,在于尊重个人的意志自决,基于这一原理在现代世界中的基础性地位,它在行政法领域也没有任何理由例外。
三、过错归责原则与无过错归责原则?
答法律分析:无过错责任,是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除非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是故意的。过错推定责任,是侵权行为发生后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四、民事优先原则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民事优先”。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独立存在,并行不悖,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一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承担罚款、罚金及没收财产等行政或刑事责任时,三种责任就发生了冲突,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就是指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相关法条:《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二、“刑事优先”。解决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处罚法律规范或民事法律规范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基本规则。相关法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1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16条以及《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下称《办法》)第12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据此,可以推导出“先罚后刑”情况下“不同罚则各自适用”原则,应当分别作出,各自适用,并行不悖。“先刑后罚”情况下的适用原则。对于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行为人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也必须追究其行政责任。但因“先刑后罚”的竞合情境具有自身的特性,在适用双重处罚时应当灵活把握“刑事优先”原则。
五、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
六、医疗管理责任归责原则
医疗管理责任归责原则的重要性
在医疗行业中,医疗管理责任归责原则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这一原则是指在医疗机构和医院管理中,对于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明确界定,确保工作职责落实到位,使得医疗服务能够更加规范、高效地运行。
医疗管理责任归责原则旨在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避免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的权益,同时也为医务人员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引,减少管理漏洞和疏忽。只有在严格执行责任归属原则的基础上,医疗机构的运营才能更加顺畅,医疗质量与安全水平也能够进一步提升。
医疗管理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内容
医疗管理责任归责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明确责任分工:医疗机构要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责任范围,避免责任推诿。
-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项工作的操作规范和流程要求,确保医疗服务达到标准化水平。
- 强化监督检查:对医疗管理和服务工作要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 建立奖惩机制:对医疗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要建立奖惩机制,激励表现优秀的员工,对于不当行为和过失要及时进行处理。
- 加强培训教育: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医疗管理责任归责原则的执行方式
为了有效执行医疗管理责任归责原则,医疗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设立责任部门:在医疗机构内设立专门的责任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 建立责任档案:对每位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建立详细的责任档案,记录其工作表现和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 定期评估考核:对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的评估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促进其不断提高。
- 加强沟通协调: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结语
医疗管理责任归责原则的实施需要全体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只有在大家形成共识,认真履行职责,才能使医疗服务水平得到提升,医疗风险得到控制,患者得到更好的医疗体验。
七、安全保障义务归责原则?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而不是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区别在于,首先就是归责原则的不同,前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次是举证责任不同,如上所说。再次,是侵权责任形态不同,前者是替代责任,后者是为自己负责的直接责任。因此,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过错认定,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八、二元归责原则?
第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形:
(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责任(表面责任)。无论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对直接责任(表面责任)的承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因使用、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不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受害人也无须证明被告的过错。即使是无过错的销售者,也应首先承担直接责任。
(2)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实质责任)。无过错的销售者向受害者承担直接责任(表面责任)之后,得向生产者追偿,由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只需证明缺陷、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无须证明生产者的过错。因此,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如果受害者直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于大多数情形生产者在承担直接责任的同时亦即承担了最终责任,这时也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凡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法律一般都规定相应的免责条件。如果加害人以法定的免责条件进行抗辩,应当举证:
(1)法定免责条件之存在;
(2)免责条件适用于该案。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除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上述三个免责条件外,还有一些其他免责条件,包括:
(1)被告未从事此产品的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
(2)受害人的过错,包括误用、滥用、过度使用、不听警示进行改装、拆卸等。
第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形:(1)销售者的最终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应承担最终责任。于此情形,如果销售者承担了直接责任,则不得再向生产者追偿;如果生产者承担了直接责任,生产者则可通过证明缺陷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所致,而向销售者追偿。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即被视为生产者,其对最终责任之承担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转化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2)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的最终责任。运输者、仓储者以及介于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中间供货人不是直接责任的承担者,但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因其过错所致,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了无过错的直接责任之后,则可向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或中间供货人追偿。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对这种最终责任之承担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在具体诉讼中,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他们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
九、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专业术语,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
它既是认定侵权构成,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侵权损害赔偿的准则。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十、工伤保险的归责原则?
我国工伤认定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典》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为: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工伤赔偿责任的特殊性体现在赔偿责任不因受伤害者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失而得以免除。例如施工人员没有按照的要求佩戴安全帽,从而被现场坠落物砸伤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也就是说,工伤受害者的损失,不论其发生的事由、原因、过错的有无及程度,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