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投资成本包括哪些?
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注重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坚持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严禁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六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房地产市场信息,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其中,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万元。
第八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十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暂定资质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核定资质等级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不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并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到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开发主管部门和统计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土地、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时,必须优先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危旧住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补偿用房的开发项目。
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的类别、开发期限、项目拆迁补偿要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以及产权界定提出书面意见,规划部门应当对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提出书面意见。前列书面意见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的,不得向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十日内,到开发主管部门领取开发项目手册。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减缴、缓缴、免缴。
第二十条 开发主管部门、市政公用部门应当根据开发项目进度,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应当由政府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发主管部门、市政公用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组织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实行代建制或者项目法人制,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除应当由政府配套建设的以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未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转让、出租公用设施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和开发主管部门对开发期限的书面意见要求进行开发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发建设节能建筑。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开发项目转让,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开发项目转让后,与开发项目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将转让有关事项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并自转让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或者综合验收后二十日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或者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商品房建筑面积实测报告提供给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登记。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明码标价,并在商品房销售地点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实行商品房销售服务告知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应当使用网上合同备案系统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载明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分摊的共用部位及面积、大型设施设备更换等内容。合同实行实名制,遵循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与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买受人不一致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商品房,并提供商品房使用手册。商品房使用手册应当包括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详细的房屋结构图(注明房屋承重结构)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做好商品房售后服务工作,并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九十日内,持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
非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权属在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换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订立代理销售合同。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出示有关商品房的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代理销售中介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必须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代理销售中介机构名称、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的,不得发布包含商品房销售信息的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开发建设的。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开发统计资料的;(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综合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验收手续,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商品房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百分之一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实行商品房销售服务告知和服务承诺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销售商品房时,不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开发主管部门、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02-19
二、医疗业务成本包括哪些?
成本构成分析是成本核算特别是成本分摊以及进行成本分析的基础。通常,成本构成可以分为七大类,即人力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材料成本、公务费、业务费、低值易耗品、药品和其他。
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分为三个层次:医院成本核算、科室成本核算和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根据财政部、卫生部1999年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总成本由医疗服务成本和药品经营成本构成,包括行政和后勤科室费用在内的管理费用,并按医疗和药品部门的人员比例分摊计入到医疗服务成本和药品经营成本中。为了便于分摊医疗服务成本,根据科室服务功能,将医院医疗科室分为医疗辅助、医疗技术、临床三类。
根据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的需要,将医院医疗部门分为直接成本科室和间接成本科室,并把间接成本科室的成本按照一定的分摊系数分摊到直接成本科室中去。直接成本科室为医疗技术和临床科室,间接成本科室为医疗辅助科室。
三、医疗质量成本包括?
医疗质量成本分为医疗质量控制成本和医疗质量损失成本。
四、肉鸡场的投资成本包括哪些?
如果不算征地和流动资金,仅房舍和设备约需投资31.7万元(以近年情况估计)。其中: (1)房舍950米2×260元/米2=247000元(2)设备10元/只鸡×5000只=50000元(3)道路围墙等20000元(4)合计317000元
五、创业投资性成本包括哪些?
一.材料成本,二.人工成本.三.房租成本.四.运营成本.五.周转成本
六、智慧医疗系统功能包括?
各种处方开具,病历书写,检验报告,护理记录
七、智慧医疗包括哪些方面?
智慧医疗的概念框架包括基础环境、基础数据库群、软件基础平台及数据交换平台、综合运用及其服务体系、保障体系五个方面。
智慧医疗英文简称WITMED,是最近兴起的专有医疗名词,是一套融合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以患者数据为中心的医疗服务模式。智慧医疗采用新型传感器、物联网、通信等技术结合现代医学理念,构建出以电子健康档案为中心的区域医疗信息平台,将医院之间的业务流程进行整合,优化了区域医疗资源,实现跨医疗机构的在线预约和双向转诊,缩短病患就诊流程、缩减相关手续、使得医疗资源合理化分配,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的智慧医疗。在不久的将来医疗行业将融入更多人工智慧、传感技术等高科技,使医疗服务走向真正意义的智能化,推动医疗事业的繁荣发展。在中国新医改的大背景下,智慧医疗正在走进寻常百姓的生活。
智慧医疗由智慧医院系统、区域卫生系统、家庭健康系统三部分组成。
1.智慧医院系统,由数字医院和提升应用两部分组成。
2.区域卫生系统,由区域卫生平台和公共卫生系统两部分组成。
3.家庭健康系统是最贴近市民的健康保障,包括针对行动不便无法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病患的视讯医疗,对慢性病以及老幼病患远程的照护,对智障、残疾、传染病等特殊人群的健康监测,还包括自动提示用药时间、服用禁忌、剩余药量等的智能服药系统。
八、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怎么确定?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是按付出的对价的价值确定,中间过程发生的手续费等费用是算作期间费用,不计算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中的。
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其在母公司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认;非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九、医疗成本和医院成本的区别?
医疗成本一般是指医疗机构或单位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各种费用的总和.医院在为病人诊治疾病的过程中要消耗一定数量的物质资料,如医疗设备,器械,药品,材料和水电等等。
医院成本是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或支出。 医疗服务开展的过程同时也是发生各种耗费和支出的过程, 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 既要耗费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 也要耗费劳动者的劳动, 这些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耗费构成医院成本。
十、胶囊旅馆的投资成本?
包括硬件设施成本、软件服务成本、运营成本和潜在的法律成本等。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成本因素:
1. 硬件设施成本:这包括购买或租赁房产、建造或改造房间以容纳胶囊、购买床铺、电视、安全锁等设备。根据参考信息,单个胶囊的成本大约在15700元人民币,而建立一个包含60个胶囊的胶囊旅馆可能需要两栋建筑(30组,每组2个胶囊),则成本可能在100万人民币左右。
2. 软件服务成本:这涉及到的主要是管理系统、预订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软件的成本。
3. 运营成本:包括员工工资、水电费、清洁维护费、床上用品更换等日常运营开销。
4. 法律成本:可能需要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费用、消防安全评估费用、物业租赁费用、可能的诉讼费用等。
5. 市场推广成本:为了吸引顾客,可能需要进行市场调研、广告宣传、合作伙伴关系建立等市场推广活动。
6. 长期维护成本:建筑的维护和更新、设备更换等在未来运营过程中会持续产生成本。
总的来说,胶囊旅馆的投资成本相对传统酒店可能较低,但是否投资以及投资多少需要根据具体位置、目标市场、预期收益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同时,由于胶囊旅馆通常面向的是价格敏感的客户群体,因此成本控制对于确保盈利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