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标专家怎么评技术标?
评标专家根据招标项目技术打分表进行评审。主要包含客观评分和主观评分两部分,客观评分,应答单位满足要求即得分,且同一项目参评的所有评标专家客观评分应一致;主观评分,评标专家根据个人的技能、经验,结合技术打分表设置的打分标准,对应答单位的应答文件进行评审,最终得分为评标专家打分的平均值。
二、评标专家怎么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具体评标工作流程分:初步评审;澄清、说明;详细评审;推荐中标侯选人与定标;编写评标报告五个步骤。
一、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 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 符合性检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初步评审合格方可入围,否则按废标处理。
注: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交投标保证金;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二、澄清、说明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详细评审
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作进一步量化评审和比较。
评标方法包括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1.最低投标价法
(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3)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4)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2.综合评估法
(1)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3)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4)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3.其他
(1)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2)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四、推荐中标侯选人与定标
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中标侯选人与定标:
1.最低评标价法
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综合评分法
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定标。
三、评标专家怎么评标最快?
评标专家评标最快的方法是对招标文件进行系统性的整理和分类,以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法来评估报价和技术方案。
评标专家需要提前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了解评标重点和难点。在评标过程中要保持专注,严格按照流程和规定,不偏不倚,公正评定。
同时,评标专家也需要将注意力集中在关键因素和决策点上,对重点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和比较,快速找到优劣势,提出合理的评价意见。
此外,评标专家可以采用分工协作的方式,分担工作量,以节约时间和提高效率。以上方法可以帮助评标专家更快速、更准确地完成招标评标工作。
四、水利评标专家怎么评标?
水利评标专家有两种方式评标:
1.通过项目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参与,项目一旦公式,交易中心将在投标专家库抽取项目评标专家,一旦被抽中就去参加项目评标。
2.参加场外评标,对于一些项目规模小,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招标代理公司可以找一些熟悉的专家进行场外评标。
五、专家评标标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是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3年2月22日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按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
六、专家怎么评标?
评标专家评审有以下技巧。一综合评标法(打分法):
评标时,委员会根据确定的标准给投标方进行各项打分(涉及到的招标人各种资格资质、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的条款),总分为100分。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
综合评标法优点:
1、制定具体项目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相对容易;
2、评标时,评委可对照标准“打分”;
综合评标法缺点:
1、具体实施过程中,评标办法和标准很难统一与规范;
2、在没有资格预审的招标中,容易由于资格资质条件设置的不合理,导致“歧视性”条款,造成不公,引起质疑和投诉;
3、如果评分标准细化不足,则评标委员在打分时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过大;
4、容易发生“最高价者中标”现象,引起对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质疑。
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
把涉及到投标人各种技术、商务和服务内容的指标要求,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折算成价格,进行比较,取“评标价最低者”为中标人的办法。评标时,评标委员同专业,也可以互补,讨论协商。最后,各个评委独立提出意见,汇总得出评标结论。
适用范围:大部分大宗的采购、工程项目,或者设备、原材料的采购,都可以用这种方法。
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优点:
1、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
3、通过竞争,突出体现招标能够节约资金的特点,根据统计,一般的节资率在10%左右。
4、评标比较科学,细致;可以告知每个投标人各自不中标的原因。
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缺点:
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要求比较高;特别是对于关键的及技术和商务指标,需要标注“*”的,需要慎重考虑;那种指标,只要有一项达不到招标人的要求,即可判定为“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要求”而作为“不合格”,不能再进入下一轮。
2、评标时,对评委的要求比较高;需要评为认真考评和计算,才能得出结果。比较费时间。
3、虽然多数情况下,避免了“最高价者中标”的问题;但是对于某些采用公有资金但是具有竞争性需要的国际招标引进项目,难以准确的划定“技术指标”与价格的折算关系,表现不出“性价比”的真正含义;
三、性价比评标办法:
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是一种特殊的综合评标办法。
七、评标专家评语?
是在招标评标过程中,对于所评标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点评的一种方式。评标专家评语应该透彻分析:招标条件、评标标准、评审流程等信息,以客观、公正、合法的方式对竞标文件进行专业性评估。一份合格的评语应该、、并对进行说明三个方面。
明确结论:评标专家评语首先要讲清楚这份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标书要求,表达出评审委员会的综合看法及评分情况。明确结论是给投标人以积极的示范,也方便投标人对自己的不足之处进行改进。
解释原因:评标专家评语的第二个方面是解释原因。这是一个批判性的分析,针对本次标书中投标文件所表现出来的优劣点进行评估。对于优点要做出有力的肯定和解释,对于不足之处则要深入分析原因和后果,使竞标者能够有的放矢地去改进、完善。
内容延伸:评标专家评语的第三个方面是内容延伸。针对本次评审过程中,涉及到的领域或问题提供更加详尽的信息,深入探讨有关标书的疑问,使得投标人能够更好的理解标书内容及标书要求,同时也有助于评委会更好地组织招标评标过程和作出最为公正合理的决策。
总之,评标专家评语是提供处理投标文件的专业意见和对标书竞标者的分析评价,是参与评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价结果需要以严谨的态度和公正的态度去处理,同时给出详细的解释和建议,对申请人进行指导,帮助其提高投标质量,提高评审水平。
八、南水北调评标专家要去哪里评标?
南水北调评标专家需要到评标现场进行评标因为评标需要详细了解被评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所以评标专家需要到评标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在现场,评标专家可以通过现场观察、实物检查和与相关人员交流等方式获得更全面和准确的评估数据,以便对被评标项目做出准确的评价当然,在进行评标之前,评标专家还需要对被评标项目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例如对招标文件进行逐一分析,编制评审记录表等,以确保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九、评标专家如何修改评标专业?
评标专家需要修改评标专业的,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要取得修改后评标专业的职称或学历资格证书,并且职称跟学历资格证书满足评标专家办法规定的要求,其次,评标专家将职称或学历资格证书原件到专家库管理部门审批,最后,经有关管理部门层层审批后,同意的,在专家库将评标专业变更,就可以参加评标了。
十、评标专家违规评标处罚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
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2号)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三)擅离职守;(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以上就是关于评标专家违规行政处罚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