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酒驾驶罚款标准及相关法规解读
醉酒驾驶罚款标准及相关法规解读
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受到了严格的规定和处罚。根据相关法规,醉酒驾驶不仅会受到罚款,还可能涉及吊销驾驶证等严厉处罚措施。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是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醉酒驾驶罚款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的罚款标准是:一千元至五千元。对于客运、危险货物运输、校车、危险废物运输等单位的机动车驾驶员,其处罚标准还可能更高。
同时,醉酒驾驶还会导致驾驶员的驾驶证被
如何避免醉酒驾驶
为了避免醉酒驾驶带来的严重后果,驾驶员在喝酒后要注意不要驾驶机动车。如果确实需要驾驶,可以选择
此外,驾驶员也可以使用
总之,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驾驶员应该自觉遵守相关法规,不酒后驾驶,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能让您更深入了解醉酒驾驶的罚款标准及相关法规,避免因此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二、城市智能感知相关法规
城市智能感知相关法规
城市智能感知技术的快速发展改变了我们生活,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为了保障公众隐私安全,推动智能城市的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规来规范城市智能感知的应用。以下是一些与城市智能感知相关的法规。
1. 隐私保护法规
随着城市智能感知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人隐私的保护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规来规范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例如,欧洲联盟制定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规定了个人数据处理的合规性要求,包括明确告知个人数据的收集目的、个人数据主题的权利等。同样,美国也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档法案》(PIPEDA),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2. 个人数据安全法规
城市智能感知技术需要收集和存储大量的个人数据,而这些数据的安全性成为了一项重要考虑。各国都制定了个人数据安全法规来保障数据的安全性。以中国为例,中国制定了《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责任,要求其采取技术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此外,还有《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标准来规范企业的个人数据安全管理。
3. 数据共享与开放法规
城市智能感知技术的应用需要多个部门和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与开放。为了促进数据的流动与共享,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规。例如,英国制定了《数据共享与开放法案》,鼓励政府和机构共享数据,以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此外,全球范围内也有一些开放数据倡议和标准,如开放数据联盟(ODI)的数据开放原则。
4. 城市规划与建设法规
城市智能感知技术的应用需要涉及城市规划与建设的方方面面。为了推动智能城市的发展,各国都出台了相关法规来规范智能感知技术的应用。以新加坡为例,该国制定了《智能国家战略》以及《智能城市蓝图》,提出了一系列智能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5. 公众参与与监督法规
城市智能感知技术的应用涉及到公众利益和权益的保障。为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城市智能感知的透明和问责,各国制定了相关的公众参与与监督法规。例如,挪威制定了《数字化公共和私人服务法案》,规定了公众对数字化服务决策的权利和参与方式。
结论
随着城市智能感知技术的迅猛发展,相关法规的制定对于推动智能城市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隐私保护法规、个人数据安全法规、数据共享与开放法规、城市规划与建设法规以及公众参与与监督法规都是推动智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国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强立法和监管,在法律框架下推动城市智能感知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同时,公众也应关注自身隐私权利的保护,积极参与城市智能感知的规划与建设。
三、智能驾驶法律法规什么时候发布?
智能驾驶法律法规的发布日期是 2021 年 9 月 28 日。该法规是由中国政府制定的,旨在规范智能驾驶汽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智能驾驶汽车的安全和可靠性。
四、2017驾驶超载扣分标准及相关法规解读
超载扣分标准是什么?
在2017年,驾驶超载被视为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超载行为的惩罚措施也有了明确规定。超载扣分标准指的是超载行为对驾驶者驾驶证的扣分情况。
驾驶超载的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辆有超过核定载人、载物数量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给予相应的记分处罚。这意味着驾驶超载将会受到相应的罚款和扣分。
2017年超载扣分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2017年超载扣分标准如下:
- 超过核定载人数量30%以上,将扣除驾驶证12分。
- 超过核定载人数量20%-30%,将扣除驾驶证6分。
- 超过核定载人数量10%-20%,将扣除驾驶证2分。
而对于超过核定载物数量的情况,2017年的扣分标准如下:
- 超过核定载物数量30%以上,将扣除驾驶证12分。
- 超过核定载物数量20%-30%,将扣除驾驶证6分。
- 超过核定载物数量10%-20%,将扣除驾驶证2分。
超载扣分对驾驶者的影响
驾驶证的扣分是衡量驾驶者违法行为的重要指标,当驾驶者的驾驶证扣分达到12分或以上时,将被吊销驾驶证,并且在一定期限内禁止重新申领。
除此之外,驾驶超载还将受到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超过核定载人、载物数量的,给予罚款,并处罚款金额。对于超载行为,交警将会根据超载程度以及情节严重程度来决定罚款金额。
如何避免超载扣分
为避免被扣分和罚款,驾驶者应该合理规划行车,确保载人、载物数量不超过核定数量。在运输过程中,驾驶者还应该加强对于载货平台的检查和维护,避免超载现象的发生。
总结来说,驾驶超载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超载将会受到扣分和罚款的处罚。驾驶者应该合理规划行车,确保不超过核定数量,从而避免超载扣分的发生。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对您了解2017驾驶超载扣分标准有所帮助。
五、消字号的相关法规?
由于消字号产品存在着安全隐患,卫生部于2005年5月下发了《关于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和《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与卫生许可范围的通知》。
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眼部护理产品不得再以消字号销售。六、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③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七、工伤康复的相关法规?
工伤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康复对象范围:
(一)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伤(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等问题,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三)其他符合《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人社部发〔2013〕30号,以下简称《服务规范》)情形的。
八、枧水的相关法规?
根据国家标准《月饼》对广式月饼的定义是,以广东地区制作工艺和风味特色为代表的,使用小麦粉、转化糖浆、植物油、碱水(枧水)等制成饼皮,经包馅、成形、刷蛋、烘烤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口感柔软的月饼。这意味着,枧水在制作广式月饼中可以使用。 2011年6月20日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出台,明确规定了生产月饼禁止使用的27种添加剂,并且对复配添加剂的使用加强了管理,其中,枧水未被纳入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
国家质检总局在其网站上也曾公开回复:“吉士粉、枧水(碱水)未列入GB2760-2007的物质,不允许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九、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
招投新政
1
《政府工作报告》修订补充招投标内容
2019年3月15日 ,《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成员、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郭玮解读《政府工作报告》修订情况。《报告》的修改完善在持续释放内需潜力方面,包括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部分,补充了“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
2
国务院:加强招标投标信用建设
2019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在招标投标、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
3
财政部: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2019年7月26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 ,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不看“出身”不设限
不应当以供应商的所有制、组织形式或股权结构等,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
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资格库、备选库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等级、注册,设立分支机构
摇号抓阄不合理
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以摇号、抓阄、比选形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的自主选择权;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交易竞争应公平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同样是属于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
4
八部门联合开展招投标专项整治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
整治时间:8月20日起,12月15日前结束
整治内容: 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包括:
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5
国务院:工程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广
2019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对北京、上海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做法在全国进行复制推广借鉴。供全国借鉴的改革举措包括推行工程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具体做法如下:
北京市:招投标交易全过程无纸化在线电子交易,全程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结,推进流程标准化、过程无纸化、业务透明化、系统智能化,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
上海市:推行工程招投标交易电子化,实行招标投标文件电子化和网上下载提交,实现电子化开标评标和电子化监管,实行无纸化在线备案,降低招投标成本。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推行招标人告知承诺制,监管部门在过程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办理环节。
6
住建部: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征求意见)
2019年9月30日,住建部对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包括夯实招标人权责、优化评标方法、加强招投标监管等方面。
夯实招标人的权责
(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夯实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方式。
优化评标方法
(一)缩小招标投标范围(二)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三)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四)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一)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评标专家监管
(三)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
(四)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7
发改委:《招标投标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2月3日,发改委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本次修订对现行《招标投标法》修改58条,增加28条,删除2条,维持8条不变,修订主要涉及八个方面:
(一)推进招投标领域简政放权
(二)提高招投标公开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
(三)落实招标人自主权
(四)提高招投标效率
(五)解决低质低价中标问题
(六)充分发挥招投标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功能
(七)为招投标实践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八)加强和创新招投标监管
8
住建部印发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指导意见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正式发布《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意见》主要内容分为五个方面、共17项措施: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
(1)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2)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
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
(3)缩小招标范围
(4)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
(5)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6)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
三、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7)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8)加强评标专家监管
(9)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
(10)强化合同履约监管
四、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11)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12)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13)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
(14)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
五、强化保障措施
(15)强化组织领导
(16)推动示范引领
(17)做好宣传引导
2019年内,国务院、发改委、住建部等部门皆通过政策法规来强化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管、深化招标投标改革,主要针对出台法律法规、推动招投标电子化、加强违法行为惩戒力度等方面。2019年,招投标制度的深化改革迈进了一大步,希望各项政策能落到实处,促进我国招投标市场的进一步稳定健康发展。
资质新政
关键词之一:减负
长久以来,建企资质申请、延续、升级等手续之繁琐,一直困扰着各大企业。在过去的一年里,各大部门纷纷发文优化营商环境,减轻资质之重。具体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简化审批手续
住建部发文,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等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形成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住建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证照分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上提到2020年,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着力“照后减证”。
国务院发文,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明确提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乙级资质认定直接取消审批,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推进告知承诺制
住建部发文,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在10个省市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
自2020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关键词之二:监管
在过去的一年里,大量新的有资质建企诞生。据统计,今年住建部共批准了49项特级资质,48家建企“升特”。但与此同时,大量建企也因为弄虚作假而上了黑名单,其中甚至包括一些特级资质建企。对于企业家们来说,这既是轻松的一年,也是“沉重”的一年……
“挂证”整治与资质“风暴”
七部委联合发文,一场整治“挂证”的风暴从18年末刮到19年末,期间,无数人员因为挂证而被取消执业注册资格。而与注册人员息息相关的建企资质也颇受影响。
就在前几日,江苏省住建厅发文,撤销近千家建企的资质,其中绝大多数与建造师不足有关。无独有偶,2019年中,天津百家建企资质遭撤,也是类似的原因。
对于资质的需求催生了挂证,其中要害便是建企资质与注册人员挂钩这一现状没有改变。对此,不少业内人士期待在来年能有所变革。
用资质“管住”企业
资质是许多建企吃饭的“饭碗”,因而,对于层出不穷的违规行为,政策方也开始以撤销、降低资质等作为监管手段。
比如说日前人社部发文,未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存储工资保证金等规定的,除处以罚款外,在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项目;拒不改正的,由住建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拒不改正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资质。
监管手段不断升级
近年来,住建部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监管手段不断升级。除了上面提到的“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措施外,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告知承诺系统,加强动态核查。
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着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企业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
四库一平台,监督项目业绩记录。
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对于建筑业来说,资质问题是也一直将是各大市场主体所关注的热点。在过去的一年里,建企资质相关政策环境得到了大幅度改善,但也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期待在新的一年里,建企资质改革的步伐能更进一步!
十、前后雾灯的相关法规?
汽车雾灯使用操作的相关规定:《交通法》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