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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际铁路投资规定?

一、城际铁路投资规定?

城市内常住人口不能低于30万,经济总收入不能低于150亿元

二、加强投资管理的规定?

一是规定产品投资范围。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二是规定投资集中度要求。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

在方面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方面,《通知》作出了五方面的规定。

一是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

二是加强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三是加强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四是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

五是加强融资交易管理。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三、国企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一是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二是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进行境外投资时,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四是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

四、工业用地投资规定?

1、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的规定要根据各个行业的规定而定,每个行业都会有一个具体的投资强度标准的,很难一概而言。

2、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3、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党员干部投资规定?

一、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包括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独自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自己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二、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允许或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理或服务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或在本人管理或服务地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四、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允许或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理或服务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五、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将自有资金向其所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出借,获取固定高额利息回报。

六、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其所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无偿或低息借款,损害企业利益。

七、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企业干股或变相干股分红。

八、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它证券投资。

九、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十、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六、基金投资组合投资范围的规定有哪些?

1 基金投资组合投资范围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 首先,基金投资组合的规定会涉及到投资的资产类别,例如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不同类型的基金可能有不同的投资范围限制,例如股票型基金可能会有一定比例的股票投资要求。3 其次,基金投资组合的规定还会涉及到投资的地域范围。有些基金可能只投资于特定地区或国家的资产,而有些基金可能具有全球投资的范围。4 此外,基金投资组合的规定还可能包括对于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投资限制。例如,一些基金可能有限制投资于高风险行业或者对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有特定要求的行业。5 最后,基金投资组合的规定还可能涉及到投资的风险控制要求,例如对于投资于高风险资产的限制或者对于投资组合的分散度要求。6 综上所述,基金投资组合的规定涵盖了资产类别、地域范围、行业限制和风险控制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基金投资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七、融资担保公司对外投资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限制性规定: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新《公司法》修订:

一是删除了原《公司法》中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改由章程可以规定对外投资的限额,同时增加了有关担保的规定。这种限制不属于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的范畴,公司对外投资本来就是公司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公司支配财产和自主经营的行为,改由章程规定实际上是还权利与公司。

二是章程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担保有规定的,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且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三是为防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牟取私利,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同时规定,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而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八、国有企业股权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原则(投资的规定):

1,投资主体必须符合投资资格。

2,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3,必须符合企业的战略目标,本企业发展需要,主营业务方向。

4,必须进行充分论证,规范履行决策程序。

5,必须达到合理的收益水平,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

6,新增的投资,对被投资企业原则上达到控股。

九、结构性存款投资规定

结构性存款

1、结构性存款,是指投资者将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资金存放在银行,由银行通过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掉期、期权或期货等),将投资者收益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信用、指数及其他金融类或非金融类标的物挂钩的具有一定风险的金融产品。

2、事实上,结构性存款不是普通存款,也不同于银行理财。结构性存款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规定如下:

1、第一个取消的是假结构性存款。

因为结构性存款时间较长,银行会通过这段时间将结构性存款去购买金融衍生品,这是存在风险的理财产品,但可以博取更高的收入。银行再将获得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利息分给储户。当然,如若购买的结构性存款出现亏损,银行也会给到用户本金。

但事实上银行在操作的过程当中,并没有真正的将结构性存款去购买金融衍生品,也就是说给用户做了一个假结构性存款,而且基本都是保证到用户高利息,这显然不是结构性存款的本质。

2、第二个取消的是靠档计息存款。

银行为了吸引储户尽量存更长的时间,就衍生出了靠档计息这款产品。比如银行推荐储户定存三年,但你怕一年之后就要将钱取出来,按银行规则这个时候只能拿到活期的利息,但是活期的利息又非常低,所以储户很矛盾。

3、第三个取消的是异地存款。

所谓的异地存款,其实就是前段时间大家都在讨论的互联网存款,和大部分的互联网平台相关,比如支付宝、京东金融等。事实上,异地存款的银行基本上都是小银行,而不是全国性的大银行。国有大银行以及其他全国性的银行,在各城市都有分支机构,大家随时都可以前往存款,根本就用不着异地。

十、共同投资的法律规定?

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即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他们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上限,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而是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

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应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而非仅限于其投资的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任何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企业债务的义务,而不以其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其它的债务承担方案中确定的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比例为限。

在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都应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不允许有有限合伙人人伙。所谓有限合伙人,是指仅以其向合伙企业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9条规定了: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尽管这里未具体说明"人",是指法人还是自然人,但从整个条文内容看,应当指的是自然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即有书面合伙合同

它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文件。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合伙事务执行、人伙和退伙、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均应在合伙协议中加以约定。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为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而且还要向企业机关在申请登记时提交。

3、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的份额、实物

作为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投入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作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组成部分。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它财产权利出资。每个合伙人应出资的具体份额,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当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在其存续期间,合伙企业只有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事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所谓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但它也可以在主要经营场所之外有多个经营场所。

所谓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就一特定的合伙企业而言,根据其从事的业务的特点和要求,它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条件和设施。以上便是合伙企业法对设立合伙企业所规定的法定条件,是每一个合伙企业,无论它从事何种行业,都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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